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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用工法律问题多了,遇到这些情况该怎
目前各类企业正在加足马力开工复工,但因疫情防控所产生的用工法律问题也较平时更为复杂。昨天,北京大兴区人民法院召开“企业涉疫情用工问题的法律建议”线上新闻发布会。大兴法院李慧茁法官以“问答”形式针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出了法律建议。
问:用人单位能否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或以劳动者曾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为由拒绝录用劳动者?
答:不能。《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就字[2020]14号)第十条明确规定,防止就业歧视。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录相关人员。
问:因疫情原因导致用人单位停工、停业或者因疫情原因导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待岗的,应按什么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答:区分三种情况支付工资。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答: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被界定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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